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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下列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一)林业综合执法
  (二)濒危物种管理
  (三)林木种苗
  (四)林政管理
  (五)森林公安(防火)
  (六)生态工程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
  (八)植物检疫
  (九)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绿化管理
  (十一)其它园林绿化行政执法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二)园林绿化系统内正式职工并从事或者拟从事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三)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经过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可以获得园林绿化行政执法资格。除具备前款所列第(一)、(二)、(三)、(四)项条件之外,男性在55-60周岁、女性在50-55周岁或者行政级别在副处级(含副调研员)以上的,因工作需要和申请,可以不参加园林绿化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核。
  第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共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其它相关知识。
  (一)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内容包括:宪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物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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