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下列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一)林业综合执法
(二)濒危物种管理
(三)林木种苗
(四)林政管理
(五)森林公安(防火)
(六)生态工程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
(八)植物检疫
(九)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绿化管理
(十一)其它园林绿化行政执法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二)园林绿化系统内正式职工并从事或者拟从事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三)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经过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可以获得园林绿化行政执法资格。除具备前款所列第(一)、(二)、(三)、(四)项条件之外,男性在55-60周岁、女性在50-55周岁或者行政级别在副处级(含副调研员)以上的,因工作需要和申请,可以不参加园林绿化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核。
第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共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其它相关知识。
(一)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内容包括:
宪法、
刑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强制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行政监察法及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物权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