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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绿法发〔2012〕5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我局法制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工作,是指本市园林绿化系统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和市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局法制处具体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工作。
  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资格证明,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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