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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0年度全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

  三、有关工作要求
  请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批复转发到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通知到各煤矿矿井。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大力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严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发生。
  (一)切实做到“先抽后采”。全部应抽采瓦斯的矿井要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建立完善的地面或井下瓦斯抽采系统。煤层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与采掘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确保实现瓦斯超前抽采,并满足规定的预抽时限,实现抽采达标。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采掘生产活动要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业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4号),对辖区内煤矿进行认真清查,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凡未实行先抽后采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限期达到瓦斯防治标准。
  (二)严格落实煤矿“防突”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对突出煤层和突出危险区域实施防突措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等相关规定,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米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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