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报警电话:110;
医疗急救电话:120;
环保热线电话:12369;
省核应急办办公电话:65232110。
6.3 物资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应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应急相关部门购置、储备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所有应急设施、设备及通讯、监测、评价等系统都须妥善维护,并有严格的保养及试验制度,以保证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6.4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的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包括应急监测、事故调查处理能力建设,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现场处置设备包括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防护、监测、交通、取证和通讯等设备。
6.5 经费保障
省财政部门及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应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确保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
6.6 技术储备与后援
组织有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核与辐射事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依托相应的科研机构,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做好技术储备。
根据积极兼容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建立应急技术支持和后援体系,以保证发生核事故时具备有效的辐射监测、医疗救治、气象保障等技术支持和通信、隐蔽和安置、物资保障等后援能力。
省各级核与辐射应急组织、各专业组应购置或贮存必要的应急防护仪器、设备、装具和物资,以保证满足省内发生核事故应急响应的需要。
所有核与辐射应急设施设备,不论专用或兼容,都由建设和权属单位进行维护。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制度对核与辐射应急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以保证其随时可启用和投入。
核与辐射应急设施设备设立专人负责制。重要的设施设备要有操作规程和定期的试运行制度。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各单位组织,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由省核应急办组织,每年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
建立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配备必要的人员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并与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系统联网,构成全省核与辐射应急预警平台。
7 宣传、培训及演练
7.1 公众宣传沟通
7.1.1 宣传目的
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1.2 宣传对象
宣传对象为核设施及辐射应用单位周围一定区域的公众,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为:
1.重点宣传区:核设施及辐射应用单位附近地区的公众;
2.普及宣传区:全省公众。
7.1.3 宣传内容
组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宣传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核能开发及核技术利用的政策法规,国内外核能和核技术利用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2.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对环境的影响,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核电的基本知识、核电站的基本概况及安全设施与功能;
4.辐射防护的基本知识,核与辐射应急响应的基本措施;
5.信息发布及获取信息的正确渠道,识别谣言的方法。
具体宣传内容将根据具体宣传对象和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7.1.4 组织单位
宣传工作在省核应急委的领导下,由省公众信息专业组具体实施。
7.2 培训
7.2.1 培训目的
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7.2.2 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所有的核与辐射应急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1.省核应急委成员,省、市县核与辐射应急办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2.各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和行动组成员;
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与核与辐射应急工作有关的人员。
7.2.3 培训内容
培训分为一般培训、专业培训和再培训。
1.一般培训。适用于所有的核与辐射应急工作人员,内容包括核能、核电站及核安全的基本知识、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应急防护措施、干预原则和干预水平、应急计划和执行程序的内容等。
2.专业培训。在一般培训的基础上进行,内容根据核与辐射应急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以掌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达到胜任本职工作为目的。
3.再培训。更深层次的系统培训。
7.2.4 组织单位
1.省核应急委成员、省核应急办工作人员、前沿指挥所及省各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领导的一般培训,由省核应急委不定期举办。
2.省各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成员、市县核与辐射应急办工作人员的一般培训,由省核应急办组织进行,每2年一次。
3.市、县核与辐射应急行动组的专业培训由省各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对口举办。
7.2.5 培训记录
每次培训都应做好相应记录并存档。
7.3 演习
7.3.1 演习目的
演习基本目的在于保持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工作处于常备不懈状态,检验核与辐射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及有效性,发现薄弱环节,不断充实完善。
7.3.2 演习类别
演习分为单项演习、综合演习和联合演习。
1.单项演习。指为熟练掌握某些基本操作和完成某些特定任务而进行的小规模演习,有较强的专业性,通常由一个或几个相关的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进行,每年至少进行1次。
2.综合演习。指为全面检验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全面提高综合响应能力和水平而进行的应急演习,一般每2~4年进行1次。部分或全部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参加,同时有部分公众参与的演习,需经省应急委批准。
3.联合演习。由核设施场内和场外联合进行的应急演习,每3~5年进行一次。
7.3.3 演习的组织和评估
1.单项演习由省各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组织,省核应急办参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