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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的通知


  2.辐射事故应急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市、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3.辐射事故应急总结

  (1)各级辐射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各级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各级核与辐射应急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4)各应急组织应在10天内向省核应急办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省核应急办负责汇总和总结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后2周内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核应急委提交总结报告。

  4.事故后恢复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察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同级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

  (2)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4)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金;

  (5)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6)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5.4 其它类型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当发生其他类型的核与辐射事故时,将参照核事故或辐射事故的具体响应措施执行。

  5.5 信息报告与发布

  5.5.1 信息报告

  1.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一旦发生事故,省核应急办立即上报省核应急委和省应急办,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

  2.对于一般事故,可采用书面总结形式汇报。

  3.上报的内容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危害程度、事故发生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具体通知和报告参照相关规定进行。

  5.5.2 新闻报道

  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核与辐射应急相关信息。省人民政府新闻办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2.省核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5.6 应急支援

  5.6.1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支援和配合

  核电厂营运单位在场外核与辐射应急准备中支援和配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与省核应急办之间应建立必要的应急通信系统,并保证其畅通;

  2.派专家参与省场外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制订,及时提供场内应急计划的各种版本和编制场外应急预案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文件;

  3.向省核应急办报告核电厂建设和运行情况,及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4.提供公众宣传所需的材料,参加省、县核与辐射应急组织举办的公众宣传活动;

  5.为省核与辐射应急管理、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提供技术支援。

  5.6.2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支援

  按照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支援地方政府进行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重要任务。地方政府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或单靠本身力量难以解决的问题,可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支持和帮助。

  部队支援的具体项目将由省核应急委(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与广州军区和省军区商定。

  5.6.3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支援

  核应急响应期间,可根据需要请求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支援。支援内容由省核应急委研究确定,省核应急办负责办理。

  国家支援的物资及人员到达省境内后,由省核应急委(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

  5.6.4 兄弟省、市的支援

  通过与兄弟省、市签订事故应急相互支援协议等方式,在核事故应急时相互提供技术、设备、服装、食品、药品及其他应急力量的支援。

6 保障措施

  6.1 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系统

  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系统由省和核电厂所在地县两级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构成。两级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平时作为核与辐射应急信息管理中心和对外核与辐射应急联络点,应急状态时作为应急决策和指挥的平台。

  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由省核应急委负责建设和管理,具体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由省核应急办配备专职人员实施。

  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的功能和规模应与全省核电建设发展的实际相适应,并满足以下需要:

  1.实时接收、显示、传递、贮存、处理核电厂运行和事故信息,以及省核与辐射应急组织应急响应有关信息;

  2.提供事故后果评价结果数据,进行综合数据分析,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为省核应急委决策、指挥提供手段、场所和条件,确保应急指挥迅速、有效实施;

  4.储备和提供必要的应急防护装具和用品。

  县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的功能和规模不仅要满足本级核与辐射应急信息管理和对外核与辐射应急联络等日常应急准备工作的需要,还应满足在应急状态时作为省核与辐射应急前沿指挥部的需要。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传输网络,加快互联互通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确定统一频率和呼号,制作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簿,明确联络方式。具体由省核应急办和省通信管理局组织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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