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终止厂房应急状态。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终止本单位厂房应急状态,并上报省核应急委和国家核应急办;省核应急委据此宣布省核与辐射应急组织厂房应急状态终止。
(3)终止场区应急状态。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将终止本单位场区应急状态的报告上报省核应急委和国家核应急办后,由营运单位应急总指挥宣布终止场区应急状态;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据此决定并宣布省内核与辐射应急组织场区应急状态终止。
(4)终止场外应急状态。核电厂营运单位根据核电厂的特定状态,将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经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审定并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批准后,由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宣布场外应急状态终止。
3.核事故应急总结
应急状态终止后,省核应急办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3)必要时修订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
(4)省内核电厂(或核设施)或省外、境外发生对我省造成辐射影响的核事故,在应急状态终止后十天内,事故责任单位及各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和事发地核与辐射应急组织均应及时向省核应急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5)省核应急委应于应急状态终止后两周内及时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4.事故后恢复
省内发生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核事故,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省核应急委应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制定恢复计划,组建恢复工作机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恢复正常秩序工作。
恢复正常秩序的主要措施有:
(1)控制人员进入污染区,控制食物和水污染,去污,固定剩余放射性物质等防护措施;
(2)在受控条件下允许部分或全部撤离人员返回原先居住区域等恢复公众正常生活的措施。
5.2.6 指挥与协调
5.2.6.1 非场区、场外应急状态
非场区、场外应急状态(应急准备期间以及应急待命、厂房应急状态)时,省核应急委与核电厂所在地县核应急委以及与核电厂之间、省核应急委各应急专业组与核电厂所在地县核应急委各应急行动组之间为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省核应急委及其各应急专业组要加强对核电厂、所在地县核应急委及其应急行动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必要时派员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5.2.6.2 场区、场外应急状态
1.进入场区、场外应急状态时,省核应急委与事发地县核应急委立即转为省与县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此时,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与县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省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与县核与辐射应急行动组之间构成指挥与被指挥关系。
2.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后,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部分指挥人员和工作人员立即前往事发地,并依托事发地县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建立前沿指挥部,由省核与辐射应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任前沿总指挥,事发地县核与辐射应急总指挥任第一副总指挥。前沿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响应行动的具体组织指挥。
3.省核与辐射应急前沿指挥部建立前,事发地县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以及本县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及时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响应行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5.2.6.3 场外应急决策
场外应急状态下的决策分早期决策与中后期决策。决策主持人为省核与辐射应急总指挥,参与人为省核与辐射应急副总指挥、省核应急委副主任、专家咨询组正、副组长和省核应急办主任以及省核应急委其他委员。
1.早期决策
决策依据:
(1)核电厂应急指挥部的事故后果预测结果报告和应急防护措施建议;
(2)省核应急委专家咨询组意见;
(3)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意见;
(4)气象专业组的天气预报和建议;
(5)监测评价专业组实时环境监测结果、环境评价预测结果和建议;
(6)当时的社会状况。
决策内容:
何时、何地、采取何种应急防护措施(隐蔽、服用碘片、撤离等)。
2.中后期决策
决策依据:
环境监测结果、气象状况、食品和饮用水监测结果,地表和建筑物的表面污染监测结果,公众受照剂量的估算结果。
决策内容:
控制食入途径的措施,已撤离居民的返回、或者执行避迁或永久再定居,受事故影响地区的恢复措施等。
5.3 辐射事故分级响应
5.3.1 Ⅲ、Ⅳ级响应
1.事发地市、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2.省核应急委视情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专家、救援力量和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
市、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应急办和省核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置情况,省核应急办根据有关规定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省核应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5.3.2 Ⅰ、Ⅱ级响应
1.事发地市、县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启动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与事发地市、县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4.提出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5.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派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和专家咨询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7.协调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8.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返回时间;
9.及时向省应急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3.3 辐射事故终止和恢复
1.辐射事故应急终止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