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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的通知

  8.省公安厅: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和放射源丢失、被盗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等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市、县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9.省卫生厅:负责省核与辐射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指导工作;组织、协调省核与辐射应急医学救援准备工作,指导市、县卫生部门做好核与辐射医学应急救援计划与准备;负责食品和饮用水应急监测。

  10.省商务厅:负责核与辐射应急所需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及紧急进口事项。

  11.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应急状态下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做好对事故所在地应急组织和事故单位紧急运输能力的支援工作。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应急所需的城乡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13.省海洋渔业厅:按预案参加省海上安全保障专业组工作,参与海上交通管制,组织海上渔船和人员撤离,担负海上应急救援机动任务,负责海洋和海产品监测评价等工作。 

  14.省教育厅:负责在校学生核电知识和核与辐射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15.省民政厅:负责应急计划区受核事故影响人员的隐蔽、撤离和安置,以及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的安置工作;协助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16.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配合省委宣传部做好核与辐射应急工作,发挥职能工作部门的作用;应急响应时及时搭建与公众信息交流的平台,做好舆论疏导工作。

  17.省气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的气象资料提供和气象咨询工作;开展核设施或辐射事故周围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天气预报,并及时向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分析评价核与辐射事故后果需要的气象数据。

  18.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响应时指挥通信畅通。

  19.海南海事局:牵头负责海上安全保障准备及核与辐射应急响应时有关海域水上交通管制等工作。

  20.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应急状态下协调有关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参与应急行动,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21.南航部队:负责提供空中运输等应急请求支援。

  22.武警海南省总队:配合省公安厅做好应急状态下事故地区的社会治安、交通管制和封锁等工作;配合做好核事故现场的去污洗消等工作;负责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的警卫工作,保护公民的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等。

  23.武警海南省消防总队:负责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24.核电厂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实施本县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组建本县核与辐射应急组织机构与应急专业队伍,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负责本县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的管理;组织本县的应急公众宣传教育;组织本县应急培训和演习。

  25.海南电网公司:组建必要的核与辐射应急供电保障组织和队伍,负责制订核与辐射应急电力保障预案和执行程序,参与做好应急公众教育工作。

  26.核电厂营运单位:制订和实施《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提出场外支援事项,兼顾场内、外的衔接配合;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核应急委通报核设施运行情况,报告事故信息,提供事故后果评价的资料;适时提出场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负责场内人员的隐蔽、撤离、碘片发放等;配合省和县应急准备工作,协助场外的应急培训与演习,参与组织场内、外联合演习,配合做好公众宣传沟通工作;对场外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向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提供气象数据,与省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评价专业组互相提供监测数据,与省核与辐射应急气象专业组互相提供气象数据;按时缴纳核电厂场外应急准备资金。

  3.2 省核应急委体系框架

  省核应急委下设省核应急办和专家咨询组等组织,省核应急办为核与辐射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同时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下设12个应急专业组。

  3.2.1 省核应急办

  省核应急办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应急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及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省应急办派联络员参加省核应急办工作。

  省核应急办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核应急委的核与辐射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决定;

  2.组织编制和修订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

  3.协调落实应急机构和应急设施设备及防护装具的建设工作;

  4.组织综合或联合应急演习,审核各应急专业组的单项演习计划;

  5.编制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大纲,指导和协助各应急专业组开展相关的工作;

  6.负责与兄弟省(市)核与辐射应急部门的业务联系;

  7.组织核与辐射应急科研工作;

  8.组织专家咨询组开展咨询活动;

  9.负责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的值班、运行和管理;

  10.负责事故后果评价系统的值班、运行和管理,确保评价系统正常运行;

  11.在应急状态下,传达省核应急委的命令、指示,协调组织各应急组织严格贯彻执行,及时检查了解和掌握应急响应行动情况,适时提出行动建议;

  12.应急状态终止后,组织编制恢复期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最终评价报告; 

  13.承办省核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务。

  3.2.2 专家咨询组

  省核应急委成立专家咨询组,成员由省内外核工程、电力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放射医学、气象学和物理海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我省核与辐射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是:

  1.审评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的可行性;

  2.对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习提出技术咨询意见;

  3.提供国内外核与辐射应急工作的动态和信息,提出核与辐射应急科研工作建议;

  4.开展核与辐射应急学术研究工作;

  5.在应急状态下,协助省核应急委(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分析判断核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并提供应急决策咨询意见;

  6.参与核与辐射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3.2.3 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核应急委下设监测评价、医学救援、安全保卫与消防、通信保障、陆上交通运输保障、海上安全保障、气象保障、物资能源保障、隐蔽与撤离安置、公众信息、去污洗消、网络保障等12个应急专业组,作为省核应急委应急专业机构。在省核应急委(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应急专业组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省核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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