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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的通知


  2.4.2 应急工作人员防护措施

  应急工作人员往往是应急响应行动中最容易受到辐射伤害的群体,必须加强对应急工作人员的防护和保护。应根据具体应急任务的重要性对应急响应行动进行分类,对应急工作人员的防护实行分类管理。

  除抢救生命外,应急工作人员所受剂量应保持在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两倍以下。当可能接受超过职业照射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时,应告知相关人员,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不同类型的应急工作人员的剂量控制水平见附录9.2.6。

  2.5 应急计划区

  应急计划区是针对核设施的,用于进行相应的应急准备,能够在应急情况下更有效地组织应急响应行动,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对公众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多数核事故情况下,需要采取应急响应行动的区域可能只局限于相应应急计划区的一部分;但在发生严重核事故的极个别情况下,也有可能需要在相应应急计划区之外的区域采取应急响应行动。由于出现这种极个别情况的概率极小,因此,应急准备只在应急计划区内进行。

  2.5.1 核电厂应急计划区

  核电厂应急计划区分为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

  烟羽应急计划区针对的是放射性烟羽产生的直接外照射、吸入放射性烟羽中放射性核素产生的内照射和沉积在地面的放射性核素产生的外照射,该区域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7-10公里划定。在这个区域内需做好撤离、隐蔽和服用稳定性碘制剂(以下简称碘片)防护。烟羽应急计划区又可分为内、外两区,内区的半径为3-5公里,撤离(包括预防性撤离)准备一般主要在内区进行。

  食入应急计划区针对的是摄入被事故释放的放射性核素污染的食物或水而产生的内照射,该区域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30-50公里划定。在这个区域内需要做好事故情况下食物和饮水的辐射监测和控制的应急准备。

  另外,在事故情况下,根据应急需要也可能在应急计划区的部分区域采取临时避迁和永久再定居等长期防护行动。

  2.5.2 其他核设施应急计划区

  应在威胁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核燃料循环设施与研究堆等其他核设施的应急计划区及应急准备的内容。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省核应急委员会

  3.1.1 省核应急委员会组成

  省核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委)是省政府应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省核与辐射事故的防范、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等工作。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包括: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广州军区、省军区、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海南海事局、省安全监管理局、南航部队、武警海南省总队、武警海南省消防总队、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海南电网公司、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省核应急委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广州军区领导、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以及省军区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出现Ⅰ、Ⅱ级以上核与辐射应急状态事件时,在省核应急委的基础上成立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决策和指挥。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总指挥、若干副总指挥组成,省核应急委主任(或替代人)任省核与辐射应急总指挥,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省核与辐射应急总指挥(海南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组成框架图详见附录95)。

  3.1.2 省核应急委职责

  1.应急准备期间

  (1)贯彻执行国家的核与辐射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审定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省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县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

  (3)负责组建应急机构,筹措应急经费,建设应急设施;

  (4)督促、检查应急准备工作,保持有效的应急响应能力;

  (5)审查和发布省核与辐射应急工作年度计划;

  (6)完成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常设机构-省应急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2.应急响应期间

  (1)在本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核与辐射事故时,在省核应急委的基础上成立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指挥本省场外应急响应行动;发生较大(Ⅲ级)核与辐射事故时,视情成立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发生一般(Ⅳ级)核与辐射事故时,不成立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

  (2)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常设机构省应急办)报告情况、传递信息、接收和执行指令。

  (3)向可能或已经受到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影响的省通报事故情况,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4)对核电厂场内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支援。

  (5)审定核电厂营运单位提出进入、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后,上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审批;经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批准后,发布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的决定。

  3.1.3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

  1.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省核应急委的日常工作;管理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场外预警和应急状态下环境保护、监测评价工作;办理省核应急委交办的事宜。

  2.广州军区:负责提供应急辐射监测、去污、医学应急救援、工程抢险等请求支援。

  3.省军区:负责牵头组织应急状态下放射性去污洗消,同时提供应急监测支援及应急救援等工作。

  4.省委宣传部:指导业务对口部门组建、培训核与辐射应急宣传专业队伍,组织核与辐射应急宣传专业队伍单项演习等相关工作;应急响应时组织发布核与辐射事故及应急信息,答复公众咨询,稳定公众情绪,收集公众反应,开展宣传疏导,对国内外媒体的采访实施服务和管理。

  5.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物资能源保障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应急物资能源供应网络,做好各类应急物资生产、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应急响应时牵头负责应急物资能源供应。

  6.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应急能源准备工作和保障省核应急指挥中心、省各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应急状态下,负责组织应急能源的紧急供应工作,提出请求支援的能源清单,保障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省各核与辐射应急小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正常运行。

  7.省财政厅:负责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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