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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2〕9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9月25日发布的《海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海南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根据国家核应急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为健全核与辐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能力,确保在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后,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保护环境,将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广泛吸收、借鉴国内外核与辐射应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发挥全省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在核与辐射应急工作中的作用,优化配置核与辐射应急资源,认真做好核与辐射应急准备,保持和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1.3 编制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 (1997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国家核应急预案》(2006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地方性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起草修订指南》(2005年)。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当涉及到核电厂的核事故时,本预案规定了基本的响应流程,具体响应行动由相应的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指导执行。其他地区、国家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对本省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实施。

  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可能包含的核与辐射事故有以下几类:

  1.4.1 核设施发生的事故

  海南省境内易裂变核材料、核电厂等核设施发生的各种核事件或事故。

  1.4.2 辐射事故

  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铀(钍)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辐射污染事故、国内外航天器在我省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熔入金属污染事故、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辐射事故等。

2 技术基础

  2.1 核设施应急状态分级

  按照国家核应急预案,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这四级应急状态分别对应于本预案规定的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状态。对于其他类型的核设施一般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三个级别,分别对应于本预案规定的Ⅳ级、Ⅲ级、Ⅱ级应急状态。潜在危险较大的核设施可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对应于本预案规定的Ⅰ级应急状态。

  2.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分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录9.1。

  2.3 干预原则

  在应急干预的决策过程中,既要考虑辐射剂量的降低,也要考虑实施防护措施的困难和代价。因此,应遵循下列原则,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因素(通用干预水平、行动水平详见附录9.2.1-9.2.3)。

  2.3.1 干预的正当性原则

  干预应是正当的,拟议中的干预措施应利大于弊,即由于降低辐射剂量而减少的危害,应当足以说明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在内)是值得的。

  2.3.2 干预的最优化原则

  干预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应是最优化的,使降低辐射剂量而获得的净利益在通常的社会、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达到最大。

  2.3.3 避免确定性效应

  应当尽可能防止公众成员因辐射照射而产生确定性健康效应。具体行动水平详见附录9.2.4。

  2.4 应急防护措施

  2.4.1 公众防护措施

  在发生核事故时,可能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来控制公众成员的辐射照射。公众成员受到的照射可能是外照射或内照射,并可能来自各种不同途径。可用来避免或限制辐射照射的防护措施和与其相关的照射途径列于附录925。

  在制定防护措施执行程序时,应考虑到每种可能的途径。省核应急委(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为防止或降低公众照射所作出的决策,必须考虑公众可能受到以上不同途径的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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