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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保护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洪湖大湖为主体划定的湿地生态系统类型的保护区。保护区地跨本市洪湖市和监利县,具体范围为洪湖围堤内所有区域,包括洪湖大湖、子湖、滩涂、岛屿、草洲、精粗养鱼池、河道(通湖河道以节制闸为界)等,总面积41412.069公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科研、经营、旅游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保护区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突出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洪湖湿地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和科学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相对集中行使保护区内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渔政管理、船检港监管理、旅游管理和航运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编制并负责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与管理计划,研究制定保护区的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保护区周边事务;

  (四)组织或者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资源调查、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参与国际、国内自然保护区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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