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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文[2012]1440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做好财政支持首都文化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首都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科理论、精神文明建设和互联网管理等领域(以下统称“文化领域”)事业、产业发展。从2012年至2015年每年安排100亿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体现国家和北京市文化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北京市事业发展和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按照“统筹资源,突出重点,科学决策,分工有序”的原则进行项目制管理,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市领导召集,负责对资金的投向、重点项目进行审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专项资金,具体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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