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下拨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等行为,要严格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具体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负责解释。
附件:
1.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申请和竣工验收流程
2.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申请表
3.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4.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申请表
5.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1: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申请和竣工验收流程
一、居住区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申请流程
居住区停车设施项目建设按照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初审,区交通委审核,区政府批准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等到居住区停车设施拟建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居住区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申请表》(见附表2);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居住区停车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所属区交通委;
(三)区交通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居住区停车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立体停车设备设置申请另有规定的,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居住区停车设施新建项目竣工验收流程
居住区停车设施新建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项目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交运停发〔2012〕143号)的规定执行。
立体停车设备的验收,还需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相关标准。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