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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市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奖励资金从疏堵资金中安排。

  三、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市级奖励资金申请受理每年两批,时间为每年的5月30日前、9月30日前。

  (二)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项目竣工,并依照相关程序验收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提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请,经区交通委对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交通委运输局审核。

  (三)市交通委运输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四)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预算审核后,将奖励资金及项目明细下达到有关区财政局,同时抄送市交通委运输局。

  (五)区财政局及时将奖励资金下达到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并采取措施,保障奖励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的具体流程见附件1。

  四、市级奖励资金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一)居住区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申请材料

  1.居住区既有机动车停车设施数量、位置情况,提供居住区既有机动车停车设施平面图;

  2.拟新建机动车停车设施数量、位置情况,填报《居住区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申请表》(附件2)。

  (二)居住区停车设施新建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1.经区政府批准后的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总体实施方案;

  2.停车设施项目竣工自验报告;

  3.《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3);

  4.建成后该居住区停车设施平面图以及反映停车设施建设竣工后现状的有关资料和照片;

  5.立体停车设备新建项目需提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检部门验收报告。

  (三)其他材料

  《居住区停车设施新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

  立体停车设备另有规定的,按相关部门标准执行。

  五、资金监督管理

  (一)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项目市级政府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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