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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

  (二)优先保障教育投入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依法落实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60%的规定。到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比例达到省定标准,并保证逐步有所提高。
  落实政府教育拨款增长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执行政府教育年度预算和决算定期报告制度。将教育财政拨款增长列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作为考核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完善各级政府教育投入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
  2、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各级财政要按照规定的比例,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市、县级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福彩体彩公益金收益等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校舍建设和教学设备添置。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减免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规费,对校舍建设按政策规定免征政府性基金,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支持和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减收和免收校舍建设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完善社会捐赠教育的激励机制,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鼓励和吸引国内外资金投资办学。通过划拨或优惠出让土地、税收减免、金融扶持和政府奖励等政策措施,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办学。
  积极向上争取南水北调教育对口扶持项目,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竹房城镇带”城乡一体化试验区和“汉江生态经济带”教育对口扶持项目。
  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国家、省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资助。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贴标准。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认真做好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贷后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农办)
  3、健全教育经费投入和监管机制。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学前教育实行财政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等多渠道筹集经费的机制。继续教育以地方政府和单位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管。建立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管理机制,逐步形成财政与审计部门的专业监督、教育主管部门监管和学校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公共教育财政支出预算公开化、透明化。建立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加强教育专项经费投入绩效评价,逐步形成制度化,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建立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土地及附属物的产权手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各级各类公办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变相侵占或者改变学校资产性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审计局)
  (三)加强教育科研,坚持内涵发展
  教育科研是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第一生产力”。牢固树立“科研兴教”、“科研兴校”、“科研兴师”意识,努力创造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科研工作的良好氛围和条件。鼓励和支持教育科研人员深入探索教育规律,研究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在服务教育宏观决策、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深化课程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以及改进教育质量监测评估制度等方面发挥专业指导和智力支撑作用。全面建立校本教研制度,努力建设科研型学校,大力提倡研究型教学,促进教师形成自我发展、自我提升、自我创新的内在机制,促使广大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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