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按照国家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及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推进十堰城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责任,逐步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别归口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学前教育实行“以县为主,县、乡镇(街道)共管”的管理体制。大力整合教育资源,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编办)
(三)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逐步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实行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形成校长负责、民主管理、家校沟通、社会监督的中小学治理结构。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落实和扩大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促进校长专业化,探索校长职级制,逐步取消校长行政级别。(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政府研究室、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
(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制定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出资捐资办学。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依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依法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健全民办学校准入、变更、退出机制,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促进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和规范办学。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制度,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督导评估。(市教育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
(五)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制度
树立全面发展的教育质量观,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鼓励学校特色办学。坚持考评结合,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注重发展性评价与多维评价。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构建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实行高中阶段学校统一的招生录取办法。严禁下达升学指标,严禁单纯按升学率进行奖惩。(市教育局)
(六)扩大教育对外开放交流合作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十堰教育的国际化水平。支持高校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推动高校与国外大学互派教师、互换学生。促进中小学开展对外交流,组织一批中小学、幼儿园及中职学校教师到境外培训,促进一批中小学、幼儿园及中职学校与国外学校建立稳定的交流与合作关系。多渠道、多形式做好教育对外宣传工作。(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外侨办、市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师德档案制度。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师德标准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师德考核、评价、监督和奖惩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将师德建设纳入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建立师德失范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对发生严重师德事件的学校和校长实行问责。(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2、加强教师业务培训。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和考核办法。坚持五年一轮的全员培训。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市、县(市、区)都要建好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一支高素质专兼结合的培训者队伍,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充分运用卫星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远程教育手段,构建中小学教师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校本培训,建好多功能教师网络学习室。(市教育局)
保障教师培训经费。各级政府要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从按学校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从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提取5%用于教师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市财政局、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