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 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任务分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根据任务分工,逐项制订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督查。各地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制定和实施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十堰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任务分工
一、主要任务
(一)加快发展学前教育
1、加大政府投入。明确政府职责,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到2013年,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与义务教育的投入水平基本相当。市财政争取三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各县(市、区)三年投入学前教育经费不得少于200万元。完善学前教育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形成多元化投入的局面。(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政府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实行市级统筹、县(市、区)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投资办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遣教师、贷款贴息等方式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严格执行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定,努力扩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把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扩大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重点工作来抓。城区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时,要规划和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小区开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幼儿园,并应与住宅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幼儿园建成后应无偿移交给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010年底前已竣工但未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居住小区,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建;对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的,予以整改、纠正。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到2013年,全市新(改、扩)建幼儿园362所。到2020年,加固校舍3.5万平方米,改扩建校舍23万平方米,新建校舍88万平方米,建设活动场地50万平方米,购置设备6万台(套),形成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体系,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教育局。)
3、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专门资金,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加快建设农村幼儿园,着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构建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辐射带动村级幼儿园的农村学前教育格局。每个乡镇建设1所示范性中心幼儿园,有条件的村可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各类幼儿园均应达到省定办园基本标准。对暂无条件设立幼儿园的农村,要妥善解决幼儿入园问题。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改建一批幼儿园。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农村地区发展学前教育,着力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入园。(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农办、市教育局)
4、大力提高保教质量。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纲要》,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按需要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实施保教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加快幼儿教师的培养和配备,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加强幼儿园玩教具、图书、安保人员及设施的配备。密切幼儿园与家庭的保教合作,提供科学的学前教育指导与服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规范保教行为,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大班额”倾向。加强对幼儿健康水平的监测和评估。(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