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是推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激发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热情和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难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随省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适时予以调整。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自主就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若部队发给的退役金和地方发给的经济补助之和低于《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淄发〔2011〕12号)规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的,按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补齐差额。
二、资金拨付和发放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区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扣除省补助后,对应由市与区县负担部分,市级与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按1:9负担;与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按2:8负担;与沂源县按3:7负担;与高青县按0:10负担。省市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区县财政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