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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首要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政府自身保护耕地的主体意识,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明晰政府相关部门保护耕地的职责,要从根本上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完善耕地保护绩效考评等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评体系,严格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离任审计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责任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总责,抓好落实,确保本辖区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三、进一步强化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已顺利完成了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从2010年度全市土地变更调查与卫星遥感工作数据来看,无论是违法用地图斑数量,还是违法用地面积以及占用耕地的比例都比2009年度严重。这不仅对我市正在开展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及即将开展的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构成了严峻的挑战,而且对今后的用地报批也会产生严重影响,从而直接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土地违法问责既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土地问责制度的严厉性和严肃性,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土地违法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一是对有先行用地计划的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要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时限内组卷上报用地手续;二是对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在2011年3月底以前,积极创造条件组卷上报用地手续,使用地合法化;三是对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一律进驻工业园区,严格依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管制。各地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十堰市城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规〔2009〕1号)要求,加强对工业项目用地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审批图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未达到投资强度和税收指标等要求,或未履行合同约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擅自将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四是对违法占用土地,已平整场地,尚未建筑物的,一律停止施工,该复垦的复垦,该复绿的复绿,还耕于民;五是对占用基本农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租或者买卖农村土地等重大违法违规用地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责任主体实施问责,触犯刑法的,必须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不研究、不安排、不部署,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以及违法批地的,要严格按照三部委15号令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七是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失职渎职责任,凡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省国土资源厅立案查处,或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连续曝光的,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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