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密排查非法开采矿山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对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开采矿点,要依法予以处理,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及时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防止死灰复燃。对排查发现证照不齐备的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将停产整改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妥善处置遗留爆炸物品。
(四)强化对停产整改矿山企业现场监管。对关停并转、整合重组等停产整改的矿山企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采矿现场监管,确保停产到位。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公安机关要严密管控涉爆重点人员,防止其重操旧业。停产整改矿山企业在基建、技改期间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由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作业服务。对合法矿山企业,不得以非法定理由责令其停产停工。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6月20日至22日)。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集中打击治理阶段(6月23至7月23日)。组织开展集中排查非法爆炸物品和无证矿山、非法矿点,切实强化安全监管,集中打击治理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督查总结阶段(7月24日至25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部署,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转报自治区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部门要高度认识石嘴山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把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置于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体制优势,发动各级基层组织参与专项治理,推动实施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群防群治。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建立定期会商、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机制,联合开展排查整治,切实形成专项治理工作合力。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对各自颁发的证件进行清理,凡是不合规的一律进行清理。
(二)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犯罪案件要做到调查清楚、查处到位。要将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逐一落实到每个单位、每名工作人员。对因监督管理不到位、专项治理措施不落实、排查收缴不彻底导致本地发生重大爆炸事故的,要严肃倒查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凡是抓获盗采煤炭资源的,全部以“三个一律”处罚,即:盗采行为组织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参与者一律行政拘留,盗采设备一律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