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整改提升期(2015年1月-2015年3月)。
重点是在总结前两期工作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提高整治标准,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实现的目标是,全区所有城市、县城、乡镇、村庄环境达到“四化四无四规范”的标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明显改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环境意识、卫生意识、文明意识明显增强,城乡居民的良好生活习惯逐步养成,城乡环境更美更靓更宜居。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4月-2015年6月)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验收标准,由自治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市、县(区)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机构职责
为推动综合整治行动顺利实施,成立自治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整治行动的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组长由自治区副主席李锐担任,副组长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厅、林业局、移民局、工会、团委、妇联、政府督查室、宁夏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整治行动日常工作。各市、县(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
自治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牵头、协调和指导工作,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标准和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验收。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达标排放监测和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环境监管、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保护、农村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支持。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园区及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完善道路交通设施,加强停车场(点)车辆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和社区警务室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