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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达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附件3
  达州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围墙

乱石、土围墙

平方米

30

 

砖、石围墙

平方米

50

2

院坝(晒坝)

三合土

平方米

30

 

砖、石、水泥砂浆

平方米

50

石板坝

平方米

35

3

粪池

土粪池

立方米

100

 

水泥、三合土粪池

立方米

150

条石粪池

立方米

180

4

水井

土水井

500

 

条石水井

1500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2000

机井

2000

5

坟墓

普通土堆坟

2000

 

砖、石、水泥修砌

3000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

5000

6

沼气池

产气

立方米

500

 

未产气

立方米

300

7

鱼池

浆砌鱼池

立方米

150

四周堡坎按每立方米补偿标准执行,

水面按鱼苗损失予以补偿。

砖石砌筑鱼池

立方米

200

土鱼池

立方米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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