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通过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北京日报》或者其它媒体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十一、补偿决定的内容及送达方式
(二十八)补偿决定应当包括征收人、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的基本情况、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或者定向安置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补偿决定参照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十二、购买服务
(二十九)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公开摇号等方式选择房屋征收劳务、房产测绘、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并与确定的服务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布的房屋征收劳务、房产测绘、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公开摇号等方式选择具体的服务机构。公开摇号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由同级监察部门参加,摇号过程全程录像。
(三十)按照公开招标或者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服务机构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公布形式应当至少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发布公开招标或者公开摇号通知,并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布选定的服务机构名称。
十三、房屋征收费用结算
(三十一)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中对被征收人支付的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移机费、特困补助费、奖励费等相关费用,所需资金按照现行投资体制由申请征收的单位筹措并根据房屋征收工作进展及时划入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的专用账户。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或受托单位发生的房屋征收相关业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财经规定据实结算,资金由申请征收的单位负担。
十四、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三十二)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交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