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至少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决定文号、项目名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托评估机构、房屋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征收人联系方式、征收补偿方案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九、被征收人配合评估的义务
(二十一)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不协助进行实地查勘,或者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经解释劝说无效后,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根据有关档案资料及外围勘测进行评估,相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十、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方式
(二十二)分户评估报告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送达。
(二十三)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十四)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分户评估报告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二十五)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应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十六)直接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