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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标准租私房的征收补偿

  (十三)征收标准租私房,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同时对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支付。

  六、搬迁、临时安置、移机、特困补助、奖励费用标准

  (十四)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费;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搬迁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40元;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搬迁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50元。

  (十五)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四个月。

  (十六)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等设备移机费,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参考本地区的市场水平确定。

  (十七)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它正式住房以及重残、低保等特困的住房困难家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十八)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搬迁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七、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及公布形式

  (十九)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及奖励费标准等内容。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依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公布形式应当至少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布。

  八、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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