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
(二)评估工作人员组成;
(三)评估方法;
(四)评估过程;
(五)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六)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七)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八)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根据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一)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
(三)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第十八条 决策主体应根据报告确定的风险等级,分别作出如下决策:
(一)存在高风险的,区别情况分别作出不实施、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决策;
(二)存在中风险的,采取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
(三)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十九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应抄送决策实施部门和政法、综治、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决策实施跟踪
第二十一条 决策主体应跟踪了解重大决策实施情况:
(一)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关应暂停实施;
(二)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应及时调整;
(三)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应及时组织决策实施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说明工作,采取妥善处理合理诉求、帮扶困难群众、依法处理不法分子等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维稳部门报告事项实施中的稳定情况,并按照预案做好不稳定因素的化解工作。出现群体性事件苗头时应及时予以化解,当重大不稳定因素无法或暂时无法化解时应紧急请示市政府同意暂停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对评估实施主体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