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即时评估。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并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应当先行对拟决事项草案仔细研究,找出稳定风险点,再针对风险点,通过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和数据素材,采取科学的论证方法逐一分析研判,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四)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对综合评估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表决,多数人的意见为评估结论性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如表决后无法形成结论性意见的,评估机构负责人应将不同评估意见分岐焦点以及各自理由进行梳理后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有倾向性意见的,报经主要领导审定后,按该意见出具评估报告;分管领导无法作出决断的,报主要领导审定后,由主要领导决定评估的结论性意见,并依该意见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结论性意见形成后的2个工作日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五)运用评估结论。起草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对拟决事项作出是否提交市政府决策的决定。决定提交的,应将拟决事项草案连同即时评估报告按程序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并根据评估报告所确定的风险等级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预案和风险防范工作;决定不提交的,以书面形式说明不提交决策的理由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专门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程序。专门评估需经市长同意或市长决定后方可进行。专门评估程序自市长同意或市长决定之日起启动。
(二)确定主体。专门评估的实施主体依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确定。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因特殊原因无法承担评估任务或市长特别指定评估实施主体的,被指定的主体为专门评估实施主体。专门评估实施主体的主要负责人为评估工作的负责人。
(三)组建专班。专门评估实施主体应在评估程序启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组建评估工作专班。
专班工作人员以专门评估实施主体的工作人员为主,可以根据拟决事项的具体情况聘请综治、维稳、信访、法制等部门和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拟决事项所涉及的群众代表参加。
(四)制定方案。评估工作专班自组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评估时限等内容。
(五)实施评估。评估工作专班应当根据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并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评估。评估工作应当先从掌握拟决事项的基本情况开始,在收集各方意见和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基础上,找出社会稳定风险点,再针对风险点,制定相应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确定评估方法。评估工作可以采取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评估工作通过采取以上方法,参考相同或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初步确定风险等级,并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六)出具报告。评估工作专班应当在综合评估意见形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的结论性意见,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性意见原则上由评估工作专班对综合评估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确定。表决无法形成结论性意见的,由评估工作专班负责人确定结论性意见,但应就表决情况进行书面说明。正式评估报告按照拟决事项的审议程序提请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