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至八项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门评估的,市政府办公室是专门评估的实施主体;
(三)对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门评估的,市政府根据决策的具体事项指定的机构是专门评估的实施主体。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决策事项,起草单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的即时评估,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即时评估报告应在报送决策事项时一并报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查。
市政府办公室对即时评估报告的审查分为形式要件审查和实质内容审查。形式要件审查即对即时评估报告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基本要件的审查;实质内容审查则是对即时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评判的审查。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承办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决策事项时,应一同审查起草单位附送的即时评估报告。对应附而未附即时评估报告的,可直接责成起草单位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将拟决策事项文稿退回起草单位。
对即时评估报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形式要件,难以作为该事项风险评估依据的,可报请分管秘书长或秘书长同意后,责成起草单位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将拟决策事项文稿及即时评估报告退回起草单位。
对即时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时,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需要进行重新评估的,市政府办公室在报经分管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同意后,再报分管市长审定;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需要组织专门评估的,市政府办公室应提出具体建议并阐明理由,报分管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再报市长审定。
对重大决策事项,市长可在决策的任何环节决定启动专门评估程序。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即时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在决策事项草案形成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在本单位内指定评估机构对拟决事项进行即时评估。评估机构原则上应由拟决事项的起草机构(人)以外的本单位第三方机构组建,但可以吸纳起草机构(人)参与评估。评估机构的组成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法律专业人员,必要时,根据拟决事项的基本情况,还可从社会上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评估。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机构确定后,应自组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拟决事项的即时评估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评估方案的内容包括评估机构的组成人员及评估负责人、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时限以及评估报告形成的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