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涉及重大民生、公共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市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重大涉法涉诉案件的应对;
(三)作出关于土地征收征用、城市规划总体布局等重大决定;
(四)作出对公共资源使用进行重大调整、重新布局或改变使用方式的决定;
(五)水、电、天然气、公交等重要公共产品价格调整;
(六)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
(七)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改革和作出重大调整;
(八)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置;
(九)其他应当进行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对非常态下需要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其风险评估工作依相关预案规定进行。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除合法性、合理性评估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二)是否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
(三)是否可能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
第三章 评估方式和主体
第八条 评估采取即时评估与专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即时评估是指起草(实施,下同)单位在起草决策报告前,为给决策提供依据,由其自行组织开展的风险评估。
专门评估是指市人民政府在起草单位提交决策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后,认为决策事项非常重要,即时评估报告不足以为决策提供依据,而由相关部门依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的风险评估。
第九条 评估主体分为决策主体与实施主体。
决策主体为重大行政决策机关,主要负责对即时评估报告和专门评估报告结果的甄别和采信。实施主体分为即时评估实施主体、专门评估实施主体,主要负责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 即时评估实施主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起草文件单位或决策事项实施单位,是即时评估的实施主体;
(二)多部门起草或涉及多部门实施的,牵头单位是即时评估的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 专门评估实施主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内容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对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门评估的,市政府法制办是专门评估的实施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