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经2012年第14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鄂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行政决定、重大工程项目、行政改革措施等在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且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决策事项。
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对其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为先期介入、先期化解提供科学依据,以便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遵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主体明确、程序清晰、权责一致、风险控制与行政效率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市直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下列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在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