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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2〕114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据《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现代化指标,结合本地区医疗卫生体系现状,科学制定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布局。各省辖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报经我厅审核后方可正式下发,医疗机构的设置、规模调整、级别更改、地址迁移等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坚决杜绝医院盲目扩大规模,争级上等的行为。

  二、卫生部制定的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是开展医院评审工作的基本依据,我厅按卫生部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报卫生部审核备案后印发实施。今后,各地要按照《通知》和《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通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12〕59号)等文件要求,依据我厅新印发的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开展评审。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医院评审组织体系、工作制度与评审方法,切实加强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医院评审质量。

  三、我厅将按照《通知》要求,分期分批组织开展三级医院复核评审和“回头看”工作,对达不到相应等次的医院,将作出撤销原评审结论,降低或取消评审等次的决定。2011年通过评审的三级医院要在2012年8月底前严格按照卫生部已印发的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完成自评和整改,并于2012年9月10日前将自评整改的详细材料报我厅。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同时开展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复核评审和“回头看”工作,二级甲等医院的复核结果须报我厅核准。2012年6月25日以后二级甲等医院和规划新增二级医院的评审结果,须报我厅核准后方可公示,否则评审结论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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