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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高龄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高龄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高龄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高龄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使老年人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都可申请高龄津贴。

  第三条 高龄津贴执行以下标准:

  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的每月30元;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的每月5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200元。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高龄津贴标准。

  自治县民政和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申请高龄津贴所需证件、材料:

  ㈠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㈡本人的户口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㈢二寸登记照3张;

  ㈣高龄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第五条 高龄津贴申请程序:

  ㈠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原件,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㈡村(居)委会审查并签署意见;

  ㈢村(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

  ㈣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送县民政局;

  ㈤县民政局核准后,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发放高龄津贴,对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说明原因。

  第六条 高龄津贴全部通过银行经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直达享受人员。

  第七条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县财政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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