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杂费、住宿费标准,全额补助两年。
㈢资金划拨。县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按比例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其中:参加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应补助的学杂费、住宿费,凭退役士兵学员毕业证书,由民政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个人账户。
㈣资金监管。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督导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机构。成立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民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民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负责,及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新问题,确保教育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与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协议,会同教育、财政、人社及人武部等到有关部门对定点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考评,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
教育、人社、公安、经信等部门负责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服务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预算和及时划拨,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教育培训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工商、国税、地税、人行等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广播电影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有关政策宣传,树立退役士兵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一是根据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按照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规定,制定招生简章和教育培训计划、大纲,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退役士兵就业所需专业知识和实用技能。二是对退役士兵学员与其他学员按专业混合编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三是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规章制度,严格日常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退役士兵学员自律自强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四是每年10月底前将年度招生简章印送县人武部、民政等部门,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五是为退役士兵学员办理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手续。六是应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全过程。七是每年举办2~3次专场招聘会,开辟人力资源市场绿色通道,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八是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大力开展“订单式”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九是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安全使用。十是按照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规定对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及时发放毕(结)业证书,组织退役士兵学员参加技能鉴定或专业能力考试,统一办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业能力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