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4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帮助退役士兵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为深化退役安置改革,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及以后退出现役1年以内的自主择业退役士兵。
在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第四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㈠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人武部、民政、教育、财政、人社、公安、经信、工商、国税、地税、人行、监察等军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
㈡技能为主,学历为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