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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15. 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 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利用自治区统一的预约挂号平台,推广应用居民健康卡,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2) 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16. 提升旗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旗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旗县(市、区)重点办好1至2所旗县级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旗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旗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旗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240名旗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牧区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四) 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 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 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均达到30%。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加强妇女儿童中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 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牧区院前急救体系和旗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18. 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 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2) 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自治区级儿童专科医院和盟市、旗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边远地区盟市级综合医院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加快试点地区卫生综合平台建设和急诊急救、信息传输通道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逐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区域医疗服务体系、蒙中医药服务体系、卫生人才科技创新体系和医药卫生信息体系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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