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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3) 在国家调整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完成自治区增补目录的调整,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蒙药执行甲类药品政策。(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 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推进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确保国家及自治区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全部实现电子监管。对区内生产的国家及自治区增补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全覆盖监督抽验;生产环节重点对中标品种加大抽检批次,流通和使用环节重点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和使用进行监督抽验。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药品监管网络,保障各环节药品质量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 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自治区财政厅要督促各地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开征一般诊疗费,落实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完善绩效考核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 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机构负责人,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自治区编办、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 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公共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4) 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0.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 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推进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家庭责任医生制度,推广健康保障小药箱入户工程。完成国家苏木乡镇卫生院蒙中医科建设任务。80%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置蒙中医科,65%的嘎查村卫生室可以提供蒙中医药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2) 按照医药卫生云计算信息服务体系规划,借助云计算数据中心,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药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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