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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2) 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6. 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 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逐步实现自治区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 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 研究和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7.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二) 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 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嘎查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研究制定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政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 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精神,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制度的跟踪,及时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足问题,确保基本药物采购新机制顺利运行。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建立自治区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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