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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2) 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 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 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次均(病种)医疗费用的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 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蒙医中医机构倾斜,落实蒙医中医机构新农合报销起付线降低50%,使用蒙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提高10%至15%的政策。鼓励使用蒙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 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4. 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救助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进一步提高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5. 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 鼓励地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适时在全区推广。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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