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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6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要求,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就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9〕15号)和全区深化医改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符合我区区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基本路径,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牧区为重点、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突出抓好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三方面重点工作,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在完成三年医改阶段性目标的基础上,为实现“十二五”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 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 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教育厅、国资委分别负责)
  2. 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 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对6万人口以下的牧业旗县,自治区财政继续保留新农合每人每年增加20元补助。(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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