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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 开展涉重企业专项整治。
  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列入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对涉重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一是对涉重企业开展分行业达标专项整治。各盟市要尽快组织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涉重企业的排查,并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将在2012年6月30日前,公布全区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的名单及整治进展情况,更新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严厉打击涉重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关闭非法和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企业,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非法企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的企业、超标排放经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或居民集中区达不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涉重企业,在2012年底前一律关闭。对存在严重环境问题或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公司上市或再融资,两年内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出具同意其通过环保核查的文件。三是加快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对经环保部门审批、但不能稳定达标的有色金属工业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通过整治整合,达到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并向有色金属专业工业园区集中。
  2. 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监管。
  各盟市环保部门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防控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的监督性监测。每半年开展一次企业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以企业周边的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为主。  每年监测一次土壤环境。赤峰市和巴彦淖尔市环保局要制定专项监测方案,对重点防控区开展水和大气环境重金属专项监测工作。重点防控企业要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监测制度,每天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定期向监管的环保部门报告监测情况。
  全方位加强日常环境执法监管,旗县(市、区)环保部门每月、盟市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涉重企业污染治理和环境安全隐患巡查,自治区环保部门加强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涉重企业环境管理动态档案,同时督促企业建立环境管理档案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核查监管。严格涉及重金属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和后督察工作。
  3. 加强重金属环境应急管理。
  涉重企业要制定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防护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定期培训和演练。各盟市要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快速响应机制,依法妥善处理群发性污染健康危害事件,优先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保护群众健康。此项工作由各盟市主办,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和环保厅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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