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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政府齐抓共管,自治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协调,自治区纪委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推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抓好自身和分管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摸清职权底数、查找廉政风险、评定风险等级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要根据干部职权和廉政风险等级,分层次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宣传动员和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认识,增强预防腐败的自觉性。要广泛开展社会宣传,为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2. 突出防控重点。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重点防范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交易、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运行以及选人用人等方面的廉政风险。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融入业务工作流程,与加强廉政教育、规范权力运行、深化各种形式公开、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实现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3. 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主要任务及工作流程图,按照制定方案、宣传培训、清权确权、查找风险、评定等级、制定措施、审核把关、公示承诺、单位检核、修改完善等十个具体步骤,逐项展开,依次推进。要加强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坚决避免形式主义。要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检查评估标准,探索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社会评价办法,采取定期自查、年度检查、社会评议等方式,提高检查评估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自治区将廉政风险防控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之中,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廉政风险台帐于7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开展指导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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