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的,应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将申请材料和核定结果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3.完善统计建档。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统一在县政府网站、住房保障管理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给予登记入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档案。
4.制定建设规划。根据需求对象申报情况,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按照逐年分步解决、定期轮候的原则,组织制定公租房建设规划。
5.做好定点需求登记。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地点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定点需求登记结果应在政府网站上公示。
6.实行轮候分配。根据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定点需求登记情况,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实行轮候分配。建立公租房轮候档案,加强对轮候家庭人员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动态监管,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轮候资格,所有轮候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具体轮候规则和轮候期限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六)严格准入与退出管理。
1.严格准入管理。从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严格把关,强化准入管理。依托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规范分配管理。加强对公租房分配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实行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确保公租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3.健全退出机制。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强化合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县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对象所申报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审核,每3年全面审核一次,必要时可通过违约赔偿、司法强制等手段,落实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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