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60%确定; 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
(三)实行分类保障。
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通过申请轮候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要求。
按照户籍人口与非户籍常住人口分开保障的原则,不同类型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与之相应的保障方式加以解决。公租房主要面向具有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产业园区及企事业单位等非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以公租房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保障。其中,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租赁等途径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赁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社会力量(以用人单位为主)提供公租房,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
(四)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
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50平方米左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居室和两居室。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租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新建公租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由县财政局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对不同种类经济困难的保障对象给予租金补贴。
(五)以需定建,轮候保障。
根据确定的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开展需求申报,制定建设规划,定点建设,轮候分配。
1.开展需求申报。按照申报条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镇政府申报住房保障需求。
2.组织审查核实。申请人所在地镇政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当地民政部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