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70. 持续加大财政用于“三农三牧”的支出,持续加大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固定资产投入,持续加大农牧业科技投入,确保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发挥政府在农牧业科技投入中的主导作用,保证财政农牧业科技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逐步提高农牧业研发投入占农牧业增加值的比重,建立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范围、完善机制的要求,继续加大农牧业补贴强度,新增补贴向主产区、种养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加大惠农惠牧政策性补贴落实督查力度,确保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财政厅、农牧业厅、科技厅、内蒙古供销合作社、审计厅等)
  71. 落实和完善公益林补偿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大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切实加强“三农三牧”财政投入和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
  (二十七) 提升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水平
  72. 大力推进农村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农村牧区信贷服务。完善涉农涉牧贷款贴息、税收、奖励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种养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县域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牧区基础建设的信贷投放力度。加大对科技型农村牧区企业、科技特派员下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开展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支持地方性银行设立村镇银行,鼓励和引导农牧民组建信用互助协会和资金互助社。鼓励农牧民和产业化龙头企业合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条件的旗县和苏木乡镇探索建立农牧民信用担保基金。积极扩大转账电话、支付结算终端设备等在农村牧区布放范围,推广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电子支付业务。(政府金融办、财政厅、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农村信用联社、地税局等)
  (二十八) 稳定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政策和基本经营制度
  73. 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政策,推进包括农牧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草牧场确权登记工作。加快落实半农半牧区草原“双权一制”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推进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支持农牧民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联户经营。加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牧区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仲裁工作体系。(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等)
  74. 加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力度,全面完成集体林地确权和发证任务。搞好国有林场、国有林区改革试点。(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等)
  (二十九) 启动和实施新农村新牧区示范嘎查村建设工程
  75. 高起点、高标准编制新农村新牧区示范嘎查村布局规划、民居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综合确定铺面示范点、重点示范点和整乡推进示范点,从2012年开始每年选择300-500个嘎查村作为示范点,力争用五年时间使不同类型、各具特色、标准较高的新农村新牧区数量达到全区嘎查村总数的一半以上。(党委农牧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精神文明办、农牧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扶贫办、交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内蒙古供销合作社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