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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41.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投资入股、产权置换、公建配套、回购回租等方式,建设一批非营利性农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继续推进大宗农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加快建设盟市所在地粮油仓储设施,支持拥有全区性经营网络的大型商贸企业、供销合作社、邮政物流企业、粮食流通企业等参与公益性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及仓储物流体系的建设经营。加快发展鲜活农畜产品连锁配送物流中心,支持建立一体化冷链物流体系。(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供销合作社、邮政局、粮食局等)
  42. 全面推进国家农户储粮专项建设工程。扶持产地农畜产品收集、加工、包装、贮存等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初加工和贮藏设施建设。(粮食局、内蒙古供销合作社、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43. 继续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管护。(交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十五) 创新农畜产品流通方式
  44. 发展农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方式,打造全区统一的农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联合组建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扶持“万村千乡”农家店、供销合作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发展联通城乡市场的双向流通网络。(商务厅、内蒙古供销合作社、农牧业厅等)
  45. 继续扩大订单农牧业规模,培育发展农牧民经纪人、农村牧区农畜产品流通专业合作社,提高农牧民在农畜产品流通中的组织化程度。(农牧业厅、内蒙古供销合作社、商务厅等)
  (十六) 降低农畜产品流通成本
  46. 合理调整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结构,大力推广“农商对接”、“农超对接”和“农贸对接”。推进生产者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企业食堂等直接对接,支持农牧业生产基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增加直供直销网点,形成稳定的农畜产品供求关系。(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内蒙古供销合作社等)
  47. 免征蔬菜批发和零售环节增值税,争取国家农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严格执行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清理和降低鲜活农畜产品市场进场费、摊位管理费,管好“菜摊子”。(财政厅、交通厅、地税局、商务厅、工商局等)
  (十七) 确保农畜产品市场稳定
  48. 完善农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启动建设自治区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准确发布农畜产品供求及价格信息,确保主要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市场稳定。(商务厅、工商局、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等)
  49. 进一步健全农畜产品收储调节机制,完善储备制度,调整储备品种,增加自治区粮油储备。认真落实冬春蔬菜储备制度,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建立大宗农畜产品商业收储机制。(商务厅、粮食局、财政厅等)
  50. 建立健全农畜产品产销对接平台和采购商数据库,开展农畜产品产销网上对接并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农畜产品供应应急调控体系,加强盟市所在地市场应急投放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商务厅、农牧业厅等)
  五、改善设施装备条件,不断夯实农牧业发展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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