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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内党办发〔2012〕10号)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现我区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农畜产品长期有效供给,出路在科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农牧业科技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牵头部门是落实分工方案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召集参与部门、单位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各参与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全力配合牵头部门工作,全面抓好对口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工作中如需增加参与单位的,可由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
  各项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方案并推进工作落实;属于原则性意见的,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要把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情况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自治区党委农牧办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综合协调和衔接沟通,及时跟踪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定期将牵头负责任务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党委农牧办,由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汇总后报自治区党委、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农牧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

  一、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引领支撑现代农牧业建设
  (一) 深化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
  1.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深化农牧业科研院所改革,健全现代院所制度,扩大院所自主权,努力营造支持科研人员潜心研究的环境。(农牧业厅、编办、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 以现有农牧业科研机构和涉农涉牧高等学校为基础,建立农牧业科研基地、产业综合研究中心和区域农牧业科研中心,构建农牧业科研体系;推动一批科研机构由科研开发向科技服务转型,构建农牧业科技服务体系;推动农牧业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为农牧业科技企业,构建农牧业科技产业体系。(农牧业厅、科技厅、农牧科学院、教育厅等)
  3. 坚持公益性和市场化双轨并进,自治区级基础性、公益类农牧业科研机构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打造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牧业科研机构并逐步转变为科技型企业;盟市、旗县的农牧业科研机构区别公益性和非公益性性质,逐步发展区域性、专业性研发中心或科研成果示范基地。公益性农牧业科研活动实行全成本核算,逐步推行科技人员竞争上岗、全员聘任制和首席专家制,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技体制。(农牧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农牧科学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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