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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积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阴山岩刻遗产的保护与管理资金。
  第九条 划定阴山岩刻遗产生态环境的保护范围,明确需要保护的自然环境要素,制定并实施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条 阴山岩刻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建设项目要在体量、规模等方面与遗产的生态环境相协调,其设计方案均应经文物考古部门和阴山岩刻遗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报批。
  禁止在阴山岩刻遗产区和缓冲区内进行任何危害阴山岩刻遗产安全、破坏自然环境或污染自然环境的建设、生产活动。严格控制阴山岩刻遗产各类保护区内的建设、生产活动和设施设置。
  第十一条 在阴山岩刻遗产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和考古发掘工作以及相关科学研究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阴山岩刻遗产管理机构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阴山岩刻遗产区内从事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以及科学研究等活动。
  在该范围内从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科研工作的单位在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阴山岩刻遗产管理机构通报情况,提供保护意见。
  在该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片)、专业录像或专业摄影涉及文物的,应依法取得批准文件,并在文物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要求,对阴山岩刻遗产实行国家、自治区、世界文化遗产地三级监测和国家、自治区两级巡视制度。监测方式包括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反应性监测,巡视方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巡视。
  阴山岩刻遗产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阴山岩刻各类遗产要素的日常监测,鼓励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多学科、多部门合作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妥善保管,并提出日常监测报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日常监测的内容,包括阴山岩刻遗产区内的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存状况、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自然与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遗产本体及其环境的影响、游客承载量等。监测标准应根据遗产保护与管理要求,针对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 阴山岩刻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阴山岩刻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发现阴山岩刻遗产存在安全隐患时,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与应急防范保护措施,并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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