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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12〕7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阴山岩刻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阴山岩刻遗产及其环境的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阴山岩刻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阴山岩刻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遗产生态环境的安全性、可持续性。
  第四条 阴山岩刻遗产由遗产区和缓冲区组成,地理坐标为东经106°16′30″-109°36′15″、北纬40°39′30″-42°10′11″。
  第五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阴山岩刻遗产保护与管理职能,负责指导督促阴山岩刻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阴山岩刻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林业、规划等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积极配合阴山岩刻遗产管理机构做好阴山岩刻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作为阴山岩刻遗产实施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依据。《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纳入阴山岩刻遗产分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划中。
  阴山岩刻遗产分布区所在地编制的各种专项规划,应服从《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规划》要求;各种专项规划如需修改,应经阴山岩刻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阴山岩刻遗产保护与管理经费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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