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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按照规定协助业主维护玻璃幕墙的使用安全。

  (四)业主应当委托原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规定如下:1.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2.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3.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4.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五)既有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单位应当出具鉴定结论。

  1. 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2.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3. 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4.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5.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

  (六)经检查、安全性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应当及时委托原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需要进行玻璃幕墙大修的,应当对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进行计算和论证。

  (七)对采用钢化玻璃等存在爆裂、坠落伤害事故风险的建筑玻璃幕墙,业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粘贴安全膜并固定于周边结构上、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采用的安全膜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安全膜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承担安全膜的产品质量责任。

  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的,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具备抗高空坠物冲击的防护性能。

  (八)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玻璃幕墙定期检查、维修的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业主。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应当于每年12月将当年玻璃幕墙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以及采取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技术资料,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相关技术资料。

  (九)鼓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按照玻璃幕墙造价的一定比例设置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建筑的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既有建筑的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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