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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采用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在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合理使用年限和使用、维护、检修要求,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采用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当包括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含设计依据文件、计算书、设计变更、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质量验收记录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六)采用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幕墙档案。

  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七)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在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玻璃幕墙防渗漏的保修期不低于5年。

  玻璃幕墙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1年时,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其中,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第6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相关安全隐患。

  三、加强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

  (一)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检修责任,交付使用后由建筑物的业主承担。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检修可委托物业单位或其他专门从事建筑玻璃幕墙维护的单位进行。鼓励业主投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的相关责任保险。

  (二)建筑玻璃幕墙交付使用后,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规定,并组织实施。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三)受委托的维护单位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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