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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申请《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的工程运输单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求,且自有工程运输车辆达到20辆。

  第二十条 申请《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的工程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性工程运输车辆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施工单位自备车辆需出具本单位建筑施工资质和拥有车辆产权的证明。

  (二)有GPS定位系统,并接入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控平台,有效运行。

  (三)安装有效的转弯、倒车语音提示器,车辆年检、保险在有效期内。

  (四)车辆牌号保持清晰完整,可以在车辆尾部高端悬挂放大车辆牌号的工程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放大牌号为红(中国红)底白字,规格是原号牌的2.5倍(长1.50米、宽0.40米);其中自卸货车、罐式货车车身两侧还需加喷同样的放大牌号。

  (五)车身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识,车身侧面和后下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装置(右侧防护雷达等安全装置),车厢栏板高度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的工作流程:

  (一)工程运输单位向辖区所属交巡警大队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工程车辆审批表》,并提供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复印件。

  (二)交巡警大队车管民警对相关车辆、驾驶人、GPS安装及与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控平台并网等信息进行上网比对,比对车架、发动机号码是否一致,使用是否正常,有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核查车辆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车厢栏板是否加高;相关管理要求是否落实。

  (三)交巡警大队车管民警在“交警队信息平台”查询系统确认后,作属地化操作,并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确认。

  (四)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交巡警大队发放《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并负责粘贴。

  第二十二条 工程运输车辆实行限时、限速、限制通行区域管理。具体时段、速度、区域由市、市(县)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及市民意见后确定并公告。

  进入限行区域行驶的工程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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